2008年4月14日,嫩江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嫩江县北二道街高女士电话投诉,在嫩江县商贸城三楼用168元购买了一条女士牛仔裤,回家后发现牛仔裤的两条裤腿,一肥一瘦根本无法穿,由于消费者在购买时没有向经营者索要购物发票或信誉卡,消费者找到商家时,商家拒绝为其换货或退货,消费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打电话给12315希望能得到帮助。嫩江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第一时间将投诉转给了嫩江县商贸城工商管理所。
嫩江县商贸城工商管理所的宁所长负责处理此事,由于消费者不能出示购买凭证,经营者又拒绝承认其购买的牛仔裤是自己售出的,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调查了商贸城三楼所有服装业户经营的品牌是否与消费者购买的品牌一致,然后又检查了品牌相同的经营者的购销台帐。在大量事实的情况下,经营者终于承认牛仔裤是自己卖给消费者的,对其不开具信誉卡的行为也承认。经营者的行为已违反了《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不开具信誉卡的违法行为,工商所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后因经营者改正的态度良好,工商所给予警告一次。
最后经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经营者退还了消费者购买牛仔裤的168元钱。消费者十分满意的说:“以后不管我再购买任何商品,一定会索要信誉卡的,信誉卡是我消费维权的保障”。